
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王军:
本委受理开平市园仔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王军社会保险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5〕956号),仲裁请求: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个人部分社会保险费用人民币13673.2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40.95元(资金占用利息以13673.2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4月29日起暂计至2025年8月29日为140.95元,并最终计算至被申请人返还全部社会保险费之日止)。因与你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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