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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家敏诉开平市喜铜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6〕333号)视为撤诉公告
    发布日期:2026-05-12 15:4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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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开平市喜铜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谭家敏诉开平市喜铜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6〕333号),仲裁请求: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2500元。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22988元(2016年1月1日到2025年12月31日)。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申请人在收到本委书面的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仲裁,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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