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开平市安兴饲料经营部:
本委受理赵春初诉开平市安兴饲料经营部工伤保险待遇等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6〕370号),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25年9月8日解除;2、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500元;3、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000元;4、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000元;5、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7月至10月高温津贴1200元;6、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6月至9月高温津贴1200元;7、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8月24日至2024年11月14日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32068.96元;8、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3448.27元;9、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3448.27元;10、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1723.5元,以上合计185589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053.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950.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803.6元和工伤治疗费1378.8元,合计131186.7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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