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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丽平诉开平市耀坤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等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6〕355号)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6-05-21 16:5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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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开平市耀坤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丽平诉开平市耀坤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等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6〕355号),仲裁请求:1.确认双方于2026年2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000元;4.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2000元;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22399.86元;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000元;7.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4月18日至2026年2月26日工资164266.64元;8.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63733.31元;9.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药费2704.09元;10.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鉴定费203.4元。合计561307.3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九)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45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82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0192元、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14038.4元、工伤治疗费2163.27元和劳动能力鉴定费203.4元,合计153877.07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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