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江门翰博酒吧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张千武诉江门翰博酒吧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6〕468号),仲裁请求:1、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停薪期间工资24066元(2025年工资差额4000元,2026年1月工资7000元,2月工资7000元,3月工资6066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000元(7000元×2个月)。以上各项合计38066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和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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