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东莞市仲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平骏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欧阳志兵诉东莞市仲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平骏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6〕714号),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1000元;2、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000元;3、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000元;4、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29900元;5、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费650元;6、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护理费1950元;7、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8、裁决被申请人二在仲裁请求1-7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合计188800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6年9月1日9时30分在开平市曙光东路168号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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