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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景林诉江门邑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揭西县金和小宝塑料厂解除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6〕527号)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6-09-10 16:1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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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江门邑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曹景林诉江门邑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揭西县金和小宝塑料厂解除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6〕527号),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24.10.1-2025.4.30,共7个月),共计:42938元(底薪4000+提成);2.请求被申请人二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25.5.1-2025.8.30,共4个月),共计:26234元(底薪4000+提成);3.请求被申请人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62元/月×1.5个月×2=18786元(月平均工资6262元,工龄1.5年)。4.请求被申请人二支付拖欠工资:分别2025年11月工资 6618元、2025年12月工资4716元、2025年1月份克扣工资1290元、2月份克扣工资571元,合计13195元;5.请求被申请人一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及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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