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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福艳诉江门市铭鹰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6〕672号)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6-09-18 10:5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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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江门市铭鹰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孙福艳诉江门市铭鹰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6〕672号),仲裁请求: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60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800元;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200元;四、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4月20日至2025年6月20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15600元;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5000元;六、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鉴定费300元。以上合计:114500元。申请人庭审时自行撤回上述第五项仲裁请求。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九)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决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115.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87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494.4元、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2115.3元和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合计84898.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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