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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金嫦诉开平市三埠康达海鲜酒家解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17〕394号)
    发布日期:2017-10-20 17:12
    来源:zh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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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平市三埠康达海鲜酒家

    本委受理黄金嫦诉开平市三埠康达海鲜酒家解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17394号),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3月至4月工资2872元和20174月工资600元、5月工资2000元、6月工资2000元、7月工资2000元、8月工资1678元,合计11150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一日内支付申请人20163月至4月工资2872元和20174月工资600元、5月工资2000元、6月工资2000元、7月工资2000元、8月工资1678元,合计人民币111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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