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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扩散周知】7月起,江门市社保缴费标准有调整
    发布日期:2020-07-21 10:05
    来源:江门社保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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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很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都在关心2020社保年度(即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如何调整,根据《关于公布2020社保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江人社发〔2020〕181号)的规定,我市2020社保年度职工社保缴费标准由7月1日起调整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维持为3376元,上限调整为20268元。其中,2020年12月前企业缴费比例为21%(单位13%、个人8%),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为20%(单位12%、个人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即每月最低缴费金额为675.2元)。

    二、工伤保险

    2020社保年度,我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即1550元。

    三、失业保险

    2020社保年度,我市用人单位应当以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工资之和、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职工工资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我市所在片区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缴费,即17565元(5855元×300%)。

    此外,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一、二档)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已在今年1月进行调整。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以职工身份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以下简称一档、二档)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为3505元,上限为14274元。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仍为5.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0%。

    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7.5%,即最低缴费金额为262.88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5.5%,即最低缴费金额为192.78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组织并为本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依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温馨提示:

    一、对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至2020年12月;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保费至2020年12月,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四、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可在符合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如参保人对我市社保政策有疑问,可在办公时间致电参保地社保部门咨询。我市各地社保局咨询电话如下:

    参保地

    咨询电话

    市区直属

    0750-3512333

    蓬江区

    0750-3272933

    江海区

    0750-3818194

    新会区

    0750-6102222

    台山市

    0750-5613307

    开平市

    0750-2212028

    鹤山市

    0750-8933160

    恩平市

    0750-78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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