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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化营商环境 | 职业技能培训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你问我答②
    发布日期:2024-04-09 17:44
    来源:广东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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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质量的营商环境。近期,广东人社推出“优化营商环境”专栏,持续介绍解读广东人社领域相关政策举措。本期聚焦职业技能培训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

    Q1政府对企业培训技能岗位职工有哪些支持政策?

    根据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第五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3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等。其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按照职业技能等级予以每人1000-3000元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每人每年5000-8500元标准予以补贴;劳动者获得当地发布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以上证书的,补贴标准最高可上浮30%,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市自行确定。


    Q2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可以申请哪些补贴?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3号),具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就业的劳动者(含在粤就业的外省来粤务工人员、港澳台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通过自学或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参加由经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范围内相应证书,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劳动者获得当地发布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以上证书的,补贴标准可最高上浮30%。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参保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3号)规定,参保缴费满3年的企业职工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发放参保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目前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参保缴费满3年放宽至1年。

    获得同一职业(工种)且同一等级证书,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与参保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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