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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月计薪天数”计算标准工作时长,是否合理?
    发布日期:2024-04-17 09:53
    来源:五邑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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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底是公司无理克扣了我的工资,还是我占了公司的便宜?”近日,某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服务窗口接待了一位劳动者刘某。他怀疑公司克扣了自己的加班费,但因为不了解法律概念,他不知道该怎么处理。

        不久前,刘某入职一家食品生产企业担任操作工。他所在的岗位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个月后,他核对了考勤表上的记录,发现自己的整月工作时长有170小时。他觉得自己应该不仅能拿到全勤工资,而且还能拿到加班费。不想工资到手,却没有加班费这一项,这让刘某大失所望。他拿着工资条去询问人力资源部,得到的回答却是:“法律规定每月计薪天数是21.75天,按每天8小时算,你一个月要工作174小时才够数。你上个月工作时间才170小时,公司没算你缺勤、还给了你全勤工资,你怎么还来质疑我们?”

    这一连串的数字让刘某转不过弯来。他不知道自己的全勤工作时长到底该怎么算,于是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

        了解事情缘由后,工作人员告诉刘某,公司是将月工作日和月计薪天数混淆了。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月工作日是指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是用来计算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劳动者每月出勤时长的重要参数。

        根据上述规定,月工作日为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月=20.83天/月。刘某作为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员工,根据每日工作8小时计算,每月累计法定标准工作小时数为166.64小时。而公司人力资源部所说的“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是用来折算员工日工资、小时工资标准的一个参数。由于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不剔除11天法定节假日,因此月计薪天数和月工作日不同,也和劳动者标准工作小时数没有直接关系,不能以月计薪天数的概念来代替月工作日。根据刘某的考勤记录,他上个月的工作时长超过了每月累计法定标准工作时长,公司理应支付加班费。在计算加班费基数时,就应该用上“月计薪天数”这个概念了。

        随后,监察员来到公司,解释了法律概念的正确适用方式。经过监察员的干预,公司为刘某补发了加班费,并承诺及时改变错误的考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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