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工人注意!哪些情况不能认定工伤?
承接上期工伤认定核心场景
今天带来系列解读第二期
聚焦《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中工伤认定的排除范围与特殊情形
帮大家分清
“能认定”“不能认定”
“特殊处理”的边界
避免维权走弯路!
3类情形明确不予认定工伤
无例外!
《意见(三)》第五条直接划定“红线”,以下情况即便与工作相关,也不能认定工伤:
1 因职工本人故意犯罪导致的伤亡;
2 因醉酒或者吸毒引发的伤亡(需有相关检测结果或法律认定);
3 职工自残或者自杀导致的伤亡(由相关部门出具结论证明)。
这三类情形属于
法定排除项
新规进一步厘清了认定依据
避免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争议
医疗侵权不影响原工伤认定
但赔偿有区别
工伤治疗期间遭遇医疗事故,原工伤还能认定吗?新规给出明确答案:
认定规则: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后,治疗过程中受到医疗机构侵权的,不影响原工伤事故的认定,工伤认定流程正常推进;
赔偿划分:医疗侵权导致的额外损害,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需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简单说:
原工伤该认还认
但因医疗事故导致的损失
要找侵权医疗机构索赔
两者互不冲突
工亡时间认定:
以医学证明或公安记录为准
针对实践中工亡时间争议,《意见(三)》明确了统一标准:
首要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的时间;
补充依据:无医学死亡证明的,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时间为准;
例外情况:有充分证据能推翻上述记载时间的,以实际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这一规定
解决了工亡认定中
“时间节点模糊”的问题
让相关待遇申领
有了明确依据
违法分包/个人挂靠:
劳动者可正常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一般以职工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双方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时,应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进行确认。但建筑行业、服务业中常见的违法分包、个人挂靠情形,在认定工伤时并不以劳动关系的建立为前提,《意见(三)》第十条明确:
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申请主体
也可以依据有关规定
申请认定工伤
(1)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
(2)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意味着
农民工等灵活就业群体
即便遭遇层层转包
也能直接向用工主体责任单位
主张工伤权益
维权壁垒被彻底打破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