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20年8月15日入职某餐饮公司,公司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2024年陈某怀孕并生产,2024年7月15日陈某开始休产假,至12月20日结束共158天。产假期间,公司未发放任何工资。2024年11月16日,公司向社保机构申报生育津贴2.6万元,但并未向陈某支付。2025年1月14日陈某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决结果
仲裁委裁决某餐饮公司支付陈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女职工以未及时支付生育津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获得经济补偿?
案例评析
生育津贴属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具有劳动报酬属性。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产假工资属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应纳入工资总额。本案中,公司在陈某产假期间未支付任何工资,也未在生育津贴到账后及时发放,导致陈某产假期间无收入,构成拖欠劳动报酬。陈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可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仲裁委依法支持其诉求,体现了对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视。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支付产假工资,或及时发放生育津贴,避免因程序拖延承担额外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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