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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免责
    发布日期:2026-05-11 09:09
    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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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日,谢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月工资12000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5年8月2日,谢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25年9月1日,谢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96000元。

    庭审中,某公司称其人事部门曾屡次联系谢某要求订立劳动合同,但谢某多次拒绝公司的合理要求。为证明其主张,某公司提交了2025年1月份和3月份人事负责人与谢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人事负责人曾多次提出订立劳动合同,谢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公司还提交了一份2025年5月谢某与同事聊天的录像资料,录像中谢某表示公司半年前就想跟他签订劳动合同,但他就不签,现在找他还是不签,并表示最好可以拖到一年。


    处理结果

    驳回谢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谢某是否有权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但该规定旨在督促用人单位履约,而非纵容劳动者不当获利。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明确,因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其二倍工资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中,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录像视频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公司多次主动要求订立劳动合同,谢某系故意拒绝以谋取二倍工资差额,存在明显主观恶意。同时,谢某作为副总经理,具备更高的法律认知水平,明知签约义务却刻意规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主张缺乏正当性。


    典型意义

    其一,坚守立法本意,遏制不当获利。二倍工资制度核心是督促用人单位主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非赋予劳动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本案未支持谢某的主张,彰显了“任何人不得因自身过错获利”的公平原则,避免制度被滥用。

    其二,明确责任划分,平衡劳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打破了“未签合同即由用人单位担责”的单一逻辑,明确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未签约时的责任自负。这既倒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留存签约沟通的证据,也要求劳动者恪守诚实信用义务,推动劳资关系良性互动。

    其三,强化特殊主体义务,引导诚信履约。谢某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具备更高的法律认知和履约注意义务,其恶意拒签行为更具非正当性。劳动者无论职务高低,均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诚信原则,任何妄图通过恶意规避义务获取额外利益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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