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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本解读:《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3-10-10 15:1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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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平市于2019年8月23日制定的《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开府办〔2019〕37号,以下简称《细则》),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细则》的编制起草单位和主要实施单位,因主要内容与上级文件不一致,需要依法进行清理。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了《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开平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废止通知》),拟报请市政府废止《细则》。现就文件废止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07年,开平市制定并实施《开平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开劳社〔2007〕13号),2019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0号)等文件要求,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围绕实施范围、开户流程、缴存金额、提取情形、退回流程、监督方式等方面对开平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进行了完善和修订,出台了《细则》。

    二、主要内容说明

    《细则》共十八条条文,主要包括实施范围、开户流程、缴存金额、提取情形、退回流程、监督方式等内容。202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就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评估后认为《细则》主要条款与人社部发〔2021〕65号等上级文件政策不一致,提出拟废止《细则》的清理意见,并形成《废止通知》。

    三、论证与评估情况

    人社部发〔2021〕65号文就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已经涵盖《细则》的主要内容,且《细则》与人社部发〔2021〕65号文关于工资保证金的定义、适用范围、存储主体、差异化管理等规定不一致。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又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细则》主要内容被上位法所涵盖,与现行规章不一致,应当予以废止。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27日    




    如有未明事项,请咨询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一大队,联系电话:2257396。


    政策文件链接:http://www.kaiping.gov.cn/kpszfw/zwgk/fggw/gfxwj/content/post_29516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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