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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是2019年4月11日 星期四欢迎进入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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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普法速递 | 第三百零二期】劳动合同里仅需写清关键事项?别被忽悠了!
    发布日期:2026-04-24 17:22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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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板,我的劳动合同里有些事项没有写清,要补充上吧?”

    “几个关键事项填好就行了,放心吧!”


    事实果真如此吗?

    错!必备条款不能少!

    千万别被忽悠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了以上必备条款,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劳动合同也需要变更吗?

    是的!

    工作地点发生变化时通常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样本在哪里可以查询下载?

    查询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

    在官网的搜索栏搜索“关于发布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说明”,在结果展示网页中可根据需求下载《劳动合同(通用)》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示范文本


    解读: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一股

    咨询方式:0750-2257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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