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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普法速递 | 第三百零九期】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劳动合同是否也需要变更?
    发布日期:2026-06-17 09:56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广东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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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劳动合同是否也需要变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因此,工作地点发生变化时,通常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解读: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一股

    咨询方式:0750-2257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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