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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创新市场准入管理模式推行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
发布日期:2018-12-06 11:13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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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破除隐形壁垒、提升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近日,江门市工商局解放思想,敢为人先、勇于担当,出台了《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市范围内探索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改革。该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后,各类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不再向工商部门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仅需填写《江门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表》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安全性和合法性予以承诺即可。改革前,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需按规定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一系列材料,经营者常常因为拿不到村(居)委会的房屋产权证明而导致办不了营业执照,阻碍了一批投资创业者。改革后,以上材料简化为“一纸承诺”,真正让办事群众“少跑腿”、“更省心”。

在新修订的《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不仅提出了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同时对“住改商”实施承诺制。修改后的《暂行办法》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三制”(委托制、清单制、承诺制)改革的工作部署,以承诺制取代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取消申请人向住宅所在的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以及由主业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同意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证明》的做法,改为由商事主体单独进行书面征求利害关系业主(指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意见和承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没有提出异议的,申请人提供《江门市“住改商”登记承诺书》,以及《江门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表》或以往相关产权证明便可将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

《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还实行负面清单制,规定从事儿童托管,经营性养老机构等十四个行业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从事生产、加工和制造业,儿童托管等十三个行业不能实行“住改商”。

《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市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工商登记便利化改革,着力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将极大地缩减群众办理营业执照所需的相关手续和办照时间,减少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好地释放场地资源,有效降低市场主体投资创业成本,这也标志着我市创新市场准入管理模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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