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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连格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颡鱼案
发布日期:2020-10-14 16:4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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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4日,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对潘连格经营的黄颡鱼(淡水鱼)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其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孔雀石绿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自2002年12月24起禁止在食用动物中使用的药品。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构成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黄颡鱼(淡水鱼)所检项目中孔雀石绿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0号要求,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显示,孔雀石绿是禁止使用的药物。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开平市公安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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