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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制度(2022年版)
发布日期:2022-08-17 17:4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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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开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职责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外。

第七条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定期对本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调整公开。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关各股室、各市场监管所按照职责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

1.负责统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订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制度和具体措施;

2.负责组织编制(或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3.负责统一受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

4.负责对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进行合规性审查和保密审查;

5.督促各部门维护、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

6.履行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二)政策法规股

1.负责对重大、敏感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组织指导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办理工作;

2.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法制指导和法律咨询服务。

(三)机关各股室、各市场监管所(以下简称各部门)

1.负责制作或获取本部门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2.负责本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3.负责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办理和答复工作;

4.负责指定专人更新维护本部门的公开信息、失效信息。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一条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市场监管局领导及分工;

2.市场监管局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市场监管局工作规则;

4.市场监管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5.市场监管局工作报告;

6.统计数据;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

9.市场监管局人事任免;

10.市场监管局重要会议;

11.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以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和政务网为主要途径,应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同时利用服务窗口、触摸屏和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公开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机关公文:各部门在起草公文时,须按照机关发文工作规定对公文内容、分类、保密性、公开类别、公开方式予以明确,办公室进行审核,经起草部门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发布。

(二)非本机关公文:各部门对本机关公文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准确性审核和保密审查,经部门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或者授权各相关部门发布。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结果信息根据开平市信息公开管理部门要求,确定为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经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部门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依规定在网上指定平台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按照职责分工转市局相关业务股室或市场监管所办理,涉及多个部门的需指定主办单位、协办单位。

(二)各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应当在市局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市局各主办部门提出的答复意见,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办公室审核,其中涉及复议、诉讼等重大敏感问题的须报部门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提交。

(三)办公室对答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查和保密审查,属于重大、敏感的政府信息公开由办公室提交政策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审核通过后,由办公室提交办公室分管局领导审批。

(四)办公室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回复申请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应当明确、具体。

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申请人、被委托人的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一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工作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工作人员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二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工作人员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更正。经办部门审核属实的,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的,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三十一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三十二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本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本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经办部门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开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第三十四条 办公室应当按开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求每年3月31日前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平台和政务网上向社会公布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本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开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机关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已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其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开平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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