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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醒函
发布日期:2023-11-01 11:2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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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业产品生产者、销售者: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75、76号令,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已于2023年5月5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需要落实75号令和76号令的单位

1、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单位;

2、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

3、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大中型生产和销售单位。

二、应配备的质量安全管理员

生产和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同时还要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方式

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建立基于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四、重点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1.日管控→质量安全员

每日根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

2.周排查→质量安全总监

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根据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分析研判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形成《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3.月调度→单位主要负责人

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五、未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后果

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

附件下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5号《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pdf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6号《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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