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自接到相关移交线索后核查发现以下单位存在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现将未经备案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单位和产品名称予以公告:
经营单位:徐**
产品名称:中频治疗仪(粤械注准20202090956)
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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