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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25年度年报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1-19 10:5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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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还可到登记注册的市场监管部门服务窗口,填写纸质表格进行年报。截至6月30日24时仍未报送年报,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依法给予经营主体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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