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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13 14:5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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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关于《开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修订解读

音频解读链接:关于《开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修订解读

图解链接:《开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解读单位: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计量标准股,联系方式:0750-2213584


                                                                                                                                                                      KPBG2021005

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市监〔2021〕4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开平有关单位:

《开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9日   

 

开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全市标准化战略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研制和省、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推进广东先进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2016]127号),设立开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参照《江门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是指由开平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资助我市法人单位开展标准化战略工作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开平市财政设立,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30万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市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参与广东省、国内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并取得较好成果,标准化人才的培训, 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予以经费资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研制”是指主导和协助制定、修订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工作和承担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准化科研工作。

本办法所称“参与广东省、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是指承担广东省或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承担广东省、全国、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省、市、县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并取得较好成果”是指单位实施标准化战略试点(示范区)建设通过国家级或省级验收,或者荣获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人才培训”是指通过培训班等形式培训标准化技术人才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是指建设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开展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以及进行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评议工作等。

第五条凡在开平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专项资助经费。

第二章 资助的条件、范围和额度

第六条申请专项资助经费的标准化工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开平市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开平核心竞争力。

(三)有利于促进开平的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有利于提升开平产品和服务等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五)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六)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

第七条专项经费资助范围:

(一)技术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

1.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的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地方标准(含市级)、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2.承担的市级、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二)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1.承担全国、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的工作。

2.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3.承办市、省、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学术研讨会或其他重大国家和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

(三)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

(四)获得标准化称号或承担标准化项目。

1.国家级、省级实施标准化战略试点(示范区)的承担单位。

2.荣获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的单位。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用于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六)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

第八条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团体标准(联盟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六)主导修订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上述对应主导制定标准资助额度的50%,协助修订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上述对应协助制定标准资助额度的50%。

(七)每承担一项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八)多个单位同时协助制定、修订同一项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排在起草单位最前)的一个单位予以资助。

第九条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十条联盟标准的组织发起单位为联盟标准的主导制定、修订单位,其他参与标准制定、修订者视为协助制定、修订单位。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修订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

(一)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三)由标准起草单位或标准归口管理单位出具材料佐证在标准起草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唯一单位。佐证材料中有多个单位的,以证明材料中排序首位的单位为主要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三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定、修订者视为协助制定、修订单位。

第十二条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三)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四)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五)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六)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七)对牵头承办市、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对我市国家级实施标准化战略试点(示范区)的承担单位,通过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后,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我市省级实施标准化战略试点(示范区)的承担单位,通过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后,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十四条每年在专项资金中安排适当比例用于资助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参加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评议和应诉被国家采纳的,每宗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五条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荣获“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每年在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超过8万元用于资助标准化技术人才培训。

第十七条对在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或活动,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协商确定。

第三章 受理、审查

第十八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受理部门、受理范围等内容,并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告。

第十九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报,申报时应根据资助项目的性质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

(二)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与申请资助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1.申请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2.申请国际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3.申请市级、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成果鉴定或验收文件。

4.申请承办重大标准化活动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经主管部门批准拟实施的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告。

5.申请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接受资助的,应提交有关证书及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申报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申报材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初审,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报单位补齐;材料齐全的,将材料提交给专家评审组评审。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已受理的资助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按照第六条的规定择优选择资助项目,并在对应资助项目最高资助额内确定资助额。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二)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三)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资助范围的。

(四)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每年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预算资金使用程序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接受资金资助的项目如未完成的,受助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间和内容的,应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六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当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退回市财政,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资助项目予以审查,如发现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开平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府办[2016]3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1.附表.开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docx

2.开市监〔2021〕47号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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