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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司法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日期:2020-07-23 11:3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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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局党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追责。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各股室、下属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股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及时准确完成政务公开有关内容的;

  2.工作运行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务公开流于形式的;

  3.政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4.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5.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6.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6.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

  7.没有认真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

  8.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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