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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1-01-25 09:4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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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告知书

  开府行复〔2021〕1号

  程XX:

  你向开平市人民政府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府于2021年1月18日收悉。

  你的复议请求为1、确认被申请人2021年1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违法行为。经审查,你的行政复议申请存在以下问题需要释明并告知:

  一、你并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的规定,举报人不服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是否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取决于举报是否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结合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你举报的作用在于为行政机关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提供线索或证据,并非为了直接保障你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你并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二、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你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答复

  你在全国12315平台上提出涉及开平市XXX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事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0年1月1日施行版)》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依法提起的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投诉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查,认为你的投诉举报事项并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范围,遂向你作出不予立案的告知,已对你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答复。

  综上所述,你的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现向你告知:不予受理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今后你若就上述相关或相同事项继续向本府提交材料,本府将不再接收处理。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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