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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1-05-14 09:5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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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告知书

  开府行复〔2021〕8号

  秦XX:

  你向开平市人民政府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府于2021年5月10日收悉。

  你的复议请求为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开市监便笺〔2021〕XXX号《投诉举报答复函》;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处理结果予以书面邮寄告知。经审查,你的行政复议申请存在以下问题需要释明并告知:

  一、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履行处理举报事项的具体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的举报事项具有调查处理的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的规定,你于2021年4月14日提出的举报事项,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核查后,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开市监便笺〔2021〕XXX号《投诉举报答复函》,向你告知有关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已实际履行其具体职责。

  二、你并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的规定,举报人不服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是否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取决于举报是否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

  结合本案相关证据材料,你举报的作用在于为行政机关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提供线索或证据,促使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行政调查程序,并非为了直接保障你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你并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你的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现向你告知:不予受理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今后你若就上述相关或相同事项继续向本府提交材料,本府将不再接收处理。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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