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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3-31 10:4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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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府行复〔2022〕8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张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440783120160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年1月24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440783120160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

  一、XX路段并没有在路口或道路两端设置任何单行道提示和禁止逆行的警示牌。仅在路头地上双车道标有两个箭头,道路其他位置并没有任何标识。

  二、申请人当日早晨进入XX路段时正下小雨且有雾,仅凭路口另一地上的一个箭头并不能引起过往车主的很大注意。

  三、申请人是第一次行经这路段,之前是把车停放在该路段XX银行门口停车位内,全程也没有收到该道路为单行道的提醒,道路上也没有标箭头和禁止逆行或路边也没有设置单行道的提示,申请人掉头至另一车道,按原路返回的惯性思维,希望体谅与理解。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

  1.张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张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份;

  3.车牌号码为粤EXXXXX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

  4.照片打印件2张;

  5.编号为440783120160XXXX的《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2022年1月23日09时55分许,申请人张某(身份证:440XXXXXXXXXXXXXXX)驾驶粤EXXXXX号牌小型汽车在开平市XX镇XX路段实施逆行时,被开平公安交警大队马冈中队民警现场拦停检查,并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上违法事实有路段交通标牌、标线为证。

  二、我大队严格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程序规定,依法、公正处理粤EXXXXX号牌小型汽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自2022年1月23日我大队民警收集违法行为资料后,在法定期限内,民警对该违法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将粤EXXXXX号牌小型汽车道路交通违法信息录入系统。在执法现场,民警明确告知当事人张某驾驶粤EXXXXX号牌小型汽车在开平市XX镇XX路段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第90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拟对张某罚款200元、记3分;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我大队对申请人张某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第90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

  四、路段两端设置有明确且清晰的高位“禁止逆行”标牌和行车道指示牌,并非申请人陈述“路段并没有在路口或道路两端设置任何单行道提示和禁止逆行的警示牌”。民警回访现场也为雨天,路面指示箭头仍清晰可见(详见附件照片)。我大队认为:张某驾驶粤EXXXXX号牌小型汽车在开平市XX镇XX路段确有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行为,且路段设置相关交通标识、标线。因此,我大队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

  1.现场照片打印件4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 份;

  3.《授权委托书》1 份;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 份

  5.黄某身份证复印件1 份;

  6.受托人谢某身份证复印件1 份;

  本府查明:

  一、2022年1月23日09时55分许,申请人张某(身份证:440XXXXXXXXXXXXXXX)驾驶粤EXXXXX号牌小型汽车在开平市XX镇XX路段实施逆行时,被被申请人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民警现场拦停检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向申请人开具了编号为440783120160XXXX《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涉案路段两端高位设置有明确、清晰的 “禁止逆行”标牌和行车道指示牌,路面有指示箭头标志,“禁止逆行”路段为两车道,该两车道间全程均有白色虚线标识。

  本府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开平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开平市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和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应予遵守。涉案路段两端高位设置有明确、清晰的“禁止逆行”标牌和行车道指示牌,路面亦有清晰的指示箭头,申请人驾驶粤EXXXXX号小型轿车经过该路段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而是向相反方向行驶。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定性准确。

  申请人称“路段并没有在路口或道路两端设置任何单行道提示和禁止逆行的警示牌”,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又称“当日早晨进入XX路段时正下小雨且有雾,仅凭路口另一地上的一个箭头并不能引起过往车主的很大注意”,被申请人在雨天对现场进行了回访,结果证实:该路面的指示箭头在雨天情况下仍清晰可见。因此,申请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府不予采纳。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一款第四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四)逆向行驶,或者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的规定,适用法律正确。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为440783120160XXXX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开平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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