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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2-04-08 10:4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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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府行复〔2022〕18号

梁某:

  你向开平市人民政府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府于2022年3月25日收悉。

  你因对开平市人民政府长沙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开长信(访)复[2022]XXX号《答复意见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你的复议请求为:责令被申请人开平市人民政府长沙街道办事处撤回不当的《答复意见书》,重新作出《行政裁决意见书》,责令冲澄居委会改正其错误行为,依法发放退休金给申请人。

  经审查,你的行政复议申请存在以下问题需要释明并告知:

  你的复议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可见,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对信访答复意见不服的不是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寻求解决,而是通过复查、复核的途径寻求解决。本案,你是基于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的复函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上述规定,信访事项的复函不是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信访事项只能通过信访救济途径(复查、复核)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现向你作出告知:不予受理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今后你若就上述相关或相同事项继续向本府提交材料,本府将不再接收处理。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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