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 关注我们:
    • 搜索
今天是2019年4月12日 星期五欢迎进入开平市司法政务网!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开平市司法政务网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文书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6-17 10:26
来源:本网
打印
【字体:

  开府行复〔2022〕24号

  申请人:梁某。

  被申请人: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梁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440783191280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年4月19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440783191280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

  开平市某小区内的黄格是2014年公路局因自己单位的车辆出入困难而划的。2020年开平市因旧改已在各小区门口新划了黄格,小区道路两边也划了消防通道黄线,新划的黄线把2014年划的黄格覆盖了,我的小车就停在新划的消防黄线之外,结果被开了罚单。我的车在2022年3月22日被开罚单,但是在4月13-14日,交警叫人把旧黄格上面的新黄线磨掉了,这证明是交警错了,路面上新的指示线覆盖了旧的,当然是按新的执行。

  某小区是30多年的老旧小区,至今也没有停车位。我们住户都是把车停在墙边,2020年新划了消防黄线后,车就停在黄线之外,这就被罚了!今年4月12号之前,我的车停在黄线外被罚,但是停在消防通道黄线内的车交警却不问不理也不罚,直到4月13号开始就开始天天来罚了。

  2017年前,开平公路局是在某小区内办公的,公路局的公车也停在小区里面,因经常出车不方便、被外来车辆堵塞出不来,公路局于2014年叫人在小区的三个地方划了黄格线,用于停放公路局的公车,交通标线并非是交警部门施划的。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以下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1.梁某身份证;2.梁某机动车驾驶证;3.号牌号码为粤JXXXXX的机动车行驶证;4.编号为440783191280XXXX《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2022年3月22日10时37分,申请人梁某(身份证:442XXXXXXXXXXXXXXX)将粤JXXXXX号小型轿车停放在开平市XX路段,因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拍摄并录入违法处理系统。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和申请人亲笔签名确认的440783191280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为证。

  二、我大队对申请人梁某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第93条第2款、第1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23项的规定。

  三、XX路17-19号路段为老旧的开放式小区,小区通道连接XX路与XX路且较为狭窄,为保障通道畅通和消除消防等安全隐患,开平公安交警大队联合城管、消防部门先后在出入口施划黄色网状线和长实线,禁止车辆以任何原因在通道口区域停放,并开展乱停乱放专项治理。通过现场拍摄的照片可以清楚看到粤JXXXXX号小型轿车2022年3月22日10时37分,违法规定停放在通道口禁停区域内。

  综上所述,我大队认为,对交通违法行为人梁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维持我队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1.现场照片打印件4张;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3.《授权委托书》原件;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5.黄某身份证复印件。

  本府查明:

  2022年3月22日10时37分,申请人梁某(身份证:44283019711023XXXX)将粤JXXXXX号小型轿车停放在开平市XX路17-19号路段通道口禁停区域内,被申请人拍摄并录入违法处理系统。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的规定,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第114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23项的规定,于2022年4月18日按照简易程序向申请人开具了编号为440783191280XXXX《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本府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开平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开平市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本案,开平市长沙XX路17-19号路段出入口划有黄色网状线和长实线,禁止车辆以任何原因在通道口区域停放,从现场照片看,申请人的粤JXXXXX号小型轿车明显停放在上述禁停区域内。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申请人认为涉案路段的黄网格是2014年公路局施划的,2020年因旧改又施划了黄网格和消防通道黄线(长实线),新划的消防通道黄线把旧黄网格覆盖了, 其车辆停放在新划的消防通道黄线之外,因此不应受到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和“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的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路段通行的需要,增加、更新交通标线,无论是新增的交通标线还是原有的交通标线,只要存在且清晰,道路交通参与者都应当遵守。本案涉案路段黄网状线和长实线均清晰可见,而申请人的粤JXXXXX号小型轿车就停放在上述禁停区域内,因此申请人上述抗辩理由本府不予采纳。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23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二十三)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的规定,适用法律正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因此,被申请人以其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作为本案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为440783191280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开平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相关图片:

相关附件:

 
联系我们 网站帮助 网站地图 服务申明
 版权所有:开平市人民政府    主办: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编号: 粤ICP备05079694号  网站标识码:4407830003  粤公网安备; 44078302000116
开平市政府网公众号
开平发布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