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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2-06-24 10:2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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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府行复〔2022〕34号

司徒某:

  你向开平市人民政府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府于2022年5月19日收悉。

  经审查,你向本府提交证据材料有:1.《交通违法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一份;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打印件两份;3.交管12123违法处理信息截图打印件一份;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驾驶证复印件一份;6.行驶证复印件一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但是,你所提交的上述全部材料并不足以证明:你所称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并且该行政行为系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因此,你将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列为本案的被申请人证据不足,尚不符合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为此,本府于2022年5月23日向你发出开府行复〔2022〕XX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你须补正的全部材料,并要求你按上述告知书的内容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但你于2022年5月24日收到该告知书后至今仍未向本府提交任何补正材料。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视为你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不予受理你的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告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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