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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3-22 15:5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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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府行复〔2023〕9号

  申请人:劳某。

  被申请人:开平市沙塘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开平市沙塘镇某村某经济合作社。

  第三人:开平市沙塘镇某村民委员会。

  劳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开平市沙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回复书》,向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开平市沙塘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回复书》。

  二、依法确认申请人具有广东省开平市沙塘镇某村某经济合作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与该社其他社员平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股权、宅基地分配等权益。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认为现有的法律、法规未授权其可以确定公民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回复书》中,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以及《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之规定,认为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授权镇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公民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上述规定已确定了各镇政府对辖区内的农村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保障妇女的男女平等权利享有职权,而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资格纠纷是属于因农村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纠纷引发的案件,而且广东省开平市沙塘镇某村某经济合作社亦是基于歧视申请人“外嫁女”的身份而违法剥夺了申请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未得到保障,因此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均是有权作出行政处理的。

  二、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以及《开平市关于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申请人应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无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申请人的父母原属于广东省开平市沙塘镇某村某经济合作社的集体成员,申请人于1979年10月23日出生后便随父母落户至某村某经济合作社,即使申请人现已与外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但其户口至今均未迁出,且有积极履行集体义务。

  那么,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及《开平市关于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第三条第(四)项第2点:“婚姻关系的男、女,婚后户口未迁出,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规定,申请人出生后随父母入户至某村某经济合作社,自然就获取了某村某经济合作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使申请人已结婚,但是其婚后户口未迁出并继续履行义务,仍然应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而且,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并无需经过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需要经过村集体成员讨论表决确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亦应当予以纠正。

  三、广东省开平市沙塘镇某村某经济合作社违反法律规定,基于歧视申请人“外嫁女”的身份而违法剥夺申请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已经超出村民自治的范围,被申请人亦应当予以监督。

  现广东省开平市沙塘镇某村某经济合作社作出的分红、分股等方案,均存在大量倾向性、歧视“外嫁女”群体的表决内容,基于歧视申请人“外嫁女”的身份而违法剥夺申请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等权益,严重违反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五十六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前款规定的各项权益。”之规定,被申请人亦应当予以监督和纠正。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以下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1.《行政处理回复书》(落款日期为2022年12月12日)及EMS快递单信息;2.劳某身份证;3.劳某居民户口簿;4.劳某结婚证;5.证明(落款日期为2022年10月11日);6.微信账号信息和微信聊天记录;7.账户金融交易明细;8.2020-2022年省级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基础信息表;9.申请人的送达地址确认书;10.被申请人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认为现有的法律、法规未授权可以由乡镇政府确定公民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授权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再者,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认为被申请人有确认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职责,缺乏法律依据。该条规定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的职权包括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显然,没有对公民是否拥有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进行认定的权限。因此,被申请人认为乡镇政府无权对公民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认定,不存在适用法律无误。

  二、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劳某申请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组织,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指导关系。又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可知,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社员资格涉及其他成员的切身利益,属于上述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村民通过集体讨论决定,乡镇政府不得干预。

  另,开平市沙塘镇人民政府已要求某农村经济合作社应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根据实际情况,于收到《回复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劳某的申请事项通过组织村集体成员讨论表决进行确认。某农村经济合作社作出确认结果后应及时将确认结果寄送一份给开平市沙塘镇人民政府留存,并载明如当事人不服该回复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作出的行政处理并无不妥,恳请开平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

  1.授权委托书原件;2.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复印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复印件;7.《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复印件。

  第三人的答复情况:

  两位第三人未提供书面答复,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本府查明:

  经审理查明,劳某于1979年10月23日出生,自出生起随父母入户在开平市沙塘镇某村X巷X号,属于开平市沙塘镇某村某经济合作社所在地。2006年3月1日,劳某与梁某登记结婚,后双方于2009年12月22日登记离婚。2014年11月11日,劳某与冯某1登记结婚。劳某结婚后至今户口都没有迁出前述地址。此外,劳某提供的2020-2022年省级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基础信息表和账户金融交易明细显示,劳某享有集体山林权益。

  2022年10月11日,劳某向开平市沙塘镇人民政府提交涉案《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请求事项为:确认劳某属于广东省开平市沙塘镇某村某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广东省开平市沙塘镇某村某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2022年12月12日,开平市沙塘镇人民政府作出《回复通知书》,载明:“开平市沙塘镇某村某经济合作社:申请人劳某提出要求确认其属于广东省开平市沙塘镇某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广东省开平市沙塘镇某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的行政处理申请,本镇已予受理。

  现将行政处理申请书副本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副本发送你单位,请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申请人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分析,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并向本镇提交相关表决结果及意见书面答复。

  你单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上述答复期限内提供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和证据材料副本之日起5日内提出延期的书面申请。是否准许,由本镇决定。”

  同日,开平市沙塘镇人民政府以劳某为申请人,开平市沙塘镇某村某经济合作社为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回复书》,载明:“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又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可知,上述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授权镇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公民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本府已要求被申请人应根据实际情况,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通过组织村集体成员讨论表决来进行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确认结果后应及时将确认结果告知申请人和移送一份给本府留存。”并告知劳某如对该回复书不服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及期限。

  上述《行政处理回复书》于2022年12月13日送达劳某,上述《回复通知书》于2022年12月13日送达开平市沙塘镇某村某经济合作社。劳某对上述《行政处理回复书》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盖有“中山市小榄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的《证明》,载明劳某与冯伟于2014年11月11日办理结婚。双方于2015年11月17日生育一个男孩,取名冯某2,于2017年8月30日生育一个女孩,取名冯某3。劳某、冯某2、冯某3的户口未随冯某1迁入其辖区。以上四人经核实非某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东,不享有该社区集体股份分红及福利待遇的权利。

  本府认为:

  本府认为,本案系行政处理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可见,上述法律法规等规定赋予了开平市沙塘镇人民政府于辖区范围内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职权,对辖区范围内的公民、村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侵犯而提出的申请,具有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开平市沙塘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理回复书》是否合法。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开平市关于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一)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二)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第三条第(四)项第2点规定:“(四)婚姻关系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2、婚姻关系的男、女,婚后户口未迁出,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前款规定的各项权益。”具体到本案,劳某自出生后入户至广东省开平市沙塘镇某村X巷X号,户口一直保留在开平市沙塘镇某村某经济合作社所在地,未曾迁出。劳某主张开平市沙塘镇某村某经济合作社以其是外嫁女为由,剥夺其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因此,劳某认为开平市沙塘镇某村某经济合作社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开平市沙塘镇人民政府提交涉案《申请书》,请求确认劳某属于开平市沙塘镇某村某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开平市沙塘镇某村某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开平市沙塘镇人民政府作为镇一级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劳某的涉案申请事项具有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故开平市沙塘镇人民政府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回复书》,认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授权镇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定,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实质上并未对劳某是否具有开平市沙塘镇某村某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进行认定,该《行政处理回复书》法律依据不足,亦未能全面、充分、准确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前述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点的规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适用依据错误的;……”涉案《行政处理回复书》法律依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并由开平市沙塘镇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另,对于申请人劳某提出的依法确认申请人具有广东省开平市沙塘镇某村某经济合作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与该社其他社员平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股权、宅基地分配等权益的请求,是否予以支持系开平市沙塘镇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在职权范围内审查确定的内容,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案不作调整。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点及《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回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60日内对申请人劳某于2022年10月11日提交的涉案《申请书》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开平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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