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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4-10 15:2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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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府行复〔2021〕9号

  申请人:黎某。

  被申请人:开平市大沙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黎某不服被申请人开平市大沙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4日作出的开大府责改〔2021〕XXX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向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一、申请人黎某持有的开平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8月21日批复的开自然村建字〔2019〕第XXXX号《村内宅基地、空闲地建设用地批复书》记载:一、批复事项:用地者:黎某,建筑项目及用途: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长12.00米,宽10.00米,共120.00平方米,折算0.18亩。土地属境:大沙镇(街)某村委会某村,用地位置:第北三巷、第1号,批准使用期限:2019年8月21日至2021年8月21日,土地四至:东至空地,南至黎沛明,西至空地,北至空地;二、批复说明:…..5.持本批复书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二、2019年10月1日,《开平市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实施,有效期三年。《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规划建设管理,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建村〔2014〕21号)、《江门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开平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村民住宅的规划报建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2020年12月26日,申请人黎某在上述地块上(空地)开工建房,2021年6月4日,被申请人大沙镇人民政府作出涉案《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黎某:你在开平市大沙镇某村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农村住房的行为,违反(涉嫌违反)了《开平市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开平市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2021年7月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按照《开平市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整改,自行拆除超高楼层部分,逾期不改正,大沙镇人民政府将依法予以处理。申请人于同日签收了以上《责令改正通知书》,2021年8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开大府罚告〔2021〕XXX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责令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2021年8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开大府罚决〔2021〕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1年9月1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申请人寄送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至今涉案建筑物仍保持原样。

  四、黎某因不服被申请人开平市大沙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4日作出的开大府责改〔2021〕XXX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于2021年6月7日向本府申请本案的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由于案情复杂,本府于2021年7月29日延长了审理期限。为查明案件事实,本府于2021年7月28向各方当事人发出《行政复议庭审通知书》,决定于2021年8月3日对本案开庭审理,由于疫情原因,本府于2021年8月2日作出中止本案审查的决定。现疫情原因已消除,本府于2023年2月20日恢复对本案的审查。

  本府认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本案中,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开大府责改〔2021〕XXX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其复议请求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形,故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进而也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以及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因此,本案申请人的申请应予以驳回。

  此外,被申请人开平市大沙镇人民政府作出涉案《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仅为责令申请人自行整改,逾期不改正,被申请人将依法处理。且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在作出涉案《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还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此可见,即使申请人不执行该《责令改正通知书》,被申请人只能再作出后续的相应处理行为而不能依据该《责令改正通知书》直接执行拆除涉案建筑物。因此,涉案《责令改正通知书》系对申请人作出正式处理之前的通知行为,其已被后续明确具体的处理行为所吸收,并非一个独立、完整的行政行为,属实尚不具备最终法律效力的过程性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的规定,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涉案《责令改正通知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然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人的申请应予以驳回。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以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驳回申请人黎某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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