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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4-10 15:4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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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府行复〔2022〕78号

  申请人:蒙某。

  被申请人:开平市公安局。

  申请人蒙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开平市公安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江公(开)强戒决字[2022]0XX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于2022年11月1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江公(开)强戒决字[2022]0XX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1年1月3号本人因吸毒被广东省台山市南门派出所抓获,送戒毒所戒毒两年,后于2022年7月29日提前解除强制戒毒出所。2022年9月29日,我在厂里上班的时候被被申请人怀疑吸毒带到开平市翠山湖派出所要求尿检,尿检结果显示为阴性。毛发检测三次都没有显示我有吸毒行为,我从2022年7月29日至2022年9月29日这两个月都没有吸食任何毒品,如果从出所到被抓这两个月有吸毒行为,毛发检测肯定能验出来,三次毛发检测都没有显示我有吸毒行为,足以证明本人无吸毒行为。我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被送新会戒毒所戒毒是毫无依据的,对本人不公平,所以希望有关部门能为我主持公道,还我自由。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开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江公(开)强戒决字[2022]0XXXX号】。

  被申请人答复称:

  我局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江公(开)强戒决字[2022]0XXXX号】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2022年9月30日,我局将蒙某的头发检材送至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进行鉴定。2022年9月30日,该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江[2022]毒鉴字第XXX号),鉴定意见为:蒙某的头发中单乙酰吗啡成分的检测结果为阳性。2022年9月30日,我局将该鉴定意见送达蒙某,蒙某在当天询问笔录中对毛发鉴定结果提出异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2022年9月30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吸毒人员蒙某进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22年9月30日至2024年9月29日)的决定。2022年10月18日,我局将蒙某的毛发样本送至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2022年10月18日,该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22149100051920XXXX号),鉴定意见为:蒙某的头发中单乙酰吗啡成分的检测结果为阳性。2022年10月20日,我局民警将该鉴定意见书复印件送达给在新会市拘留所的蒙某,并由其在送达回执【开公(翠)送字[2022]第0052号】上签名确认。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江公(开)强式决字[2022]0XXXX号】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

  1.蒙某尿检结果照片;

  2.开平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编号:开公(翠)现检字(2022)第XXX号];

  3.开平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编号:开公(翠)现检字(2022)第XXX号];

  4.蒙某吸毒前科打印件;

  5.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7.蒙某询问笔录(2022年9月30日第一次);

  8.蒙某询问笔录(2022年9月30日第二次);

  9.开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10.开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公(开)行罚决字[2022]0XXXX号】;

  11.开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江公(开)强戒决字[2022]0XXXX号】;

  12.送达回执【开公(翠)送字[2022]第XXXX号】;

  13.发票。

  本府查明:

  一、申请人于2012年9月1日被初次发现吸食毒品海洛因、吗啡,于2012年11月被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处理,于2021年1月被广东省台山市公安局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处理。

  二、开平市公安局翠山湖派出所民警于2022年9月29日19时在开平市翠山湖百汇模具有限公司发现申请人,认为其有涉嫌吸毒行为,将其传唤至开平市公安局翠山湖派出所调查并进行尿液检测,申请人的尿液检测结果为阴性。

  三、开平市公安局翠山湖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进行毛发采集,并送至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进行检测。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出具鉴定意见:申请人的头发中单乙酰吗啡成分的检测结果为阳性。

  四、开平市公安局翠山湖派出所民警将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作出的检测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并要求复检。同时向民警称其服用了不记得是什么牌子的感冒药、胃药,这些药品已经服完,无剩余。

  五、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毛发采样毒品检测报告认定其有吸食海洛因的行为,作出江公(开)行罚决字[202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

  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吸毒史及其毛发采样毒品检测报告认定申请人吸毒严重成瘾,并作出江公(开)强戒决字[2022]0XX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22年9月30日至2024年9月29日)。

  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开平市公安局翠山湖派出所民警将申请人的毛发采样送至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进行检测。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蒙某的毛发中检出06-单乙酰吗啡成分。

  本府认为:

  一、根据《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被检测人对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后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复检申请。”的规定,申请人如认为被申请人告知其毛发采样毒品检测报告的认定有误的,可向被申请人提出复检申请。本案申请人在被告知其毛发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检测,单乙酰吗啡成分的检测结果为阳性时,提出了复检请求。后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进行复检,申请人的毛发中再次被检出06-单乙酰吗啡成分,故申请人的毛发采样毒品检测报告应予认定。

  公安部《关于认定海洛因有关问题的批复》(公禁毒[2002]236号)第二点规定“……因此,在尿液及其他检材中,只要检验出‘单乙酰吗啡’,即证明涉嫌人员服用了海洛因。” 申请人的毛发采样毒品检测报告显示其头发中单乙酰吗啡成分的检测结果为阳性,被申请人根据该报告认定申请人有吸食海洛因的行为,认定事实正确。

  申请人称其服用了不记得是什么牌子的感冒药、胃药导致其毛发采样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因申请人是在社区戒毒期内,要定期到所住辖区的派出所报到并进行尿液检测,理应对自己服用的药物格外留意,但其无法说出其服用药物品牌及无法提供人证、物证,不符合常理,本府对其说法不予采纳。

  二、申请人有吸毒史,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其被开平市公安局翠山湖派出所抓获前正处于社区戒毒期间。申请人在2022年9月29日提取的毛发采样经过两次检测,其毒品检测结果均呈阳性,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吸毒严重成瘾,认定事实正确。

  三、申请人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行政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开平市公安局作出的江公(开)强戒决字[2022]0XX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开平市公安局和开平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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