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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4-17 17:3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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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府行复〔2022〕74号

  申请人:谭某。

  被申请人:开平市公安局。

  申请人谭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开平市公安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江公(开)强戒决字[2022]0XX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于2022年10月17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江公(开)强戒决字[2022]0XX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申请人称:

  本人曾经是一名吸毒者,于2022年8月18日在开平市幸福路X号X幢X房被被申请人所抓获,带回开平市长沙派出所进行尿检,尿检的结果是阴性。接着被申请人民警剪我的毛发,说是要送去江门市司法鉴定机构检验。

  2022年8月19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 被申请人民警叫我去做笔录,跟我说我的毛发结果出来了,毛发检验结果是阳性。这些只是被申请人单方面告知我的,因为本人自2019年11月30日戒毒至现在都没有吸食任何毒品,也没有吃过什么药物,毛发检验为什么会是阳性?本人到现在都想不明白。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开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江公(开)强戒决字[2022]0XXXX号】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吸食毒品的事实和依据。2022年8月18日13时许,申请人谭某被我局民警查获并传唤到开平市公安局办案区。经对其进行询问,申请人供认于2016年开始吸食毒品冰毒,最近一次是于2018年5月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区公安分局花园派出所因吸食毒品冰毒被查获并作出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在申请人自愿的情况下提取尿液进行检测,民警采用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进行检测,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的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办案民警立即按照办理采取人体生物检材程序依法对申请人的头发进行取样(取距发根部3cm段),并于2022年8月19日将申请人的头发送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进行司法鉴定,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于当天出具鉴定意见为:谭某的头发中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检测结果为阳性。根据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的鉴定意见和其曾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前科情况,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38条第1款第4项和第47条第1款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对申请人吸食毒品行为处理程序合法。我局严格依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法律规定,依法、公正处理申请人吸食毒品的行为:申请人因有涉嫌吸食毒品的行为,被我局依法口头传唤到开平市公安局长沙办案区进行调查。2022年8月22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38条第1款第4项和第47条第1款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处理过程中,我局明确告知申请人: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出具鉴定,申请人的头发中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检测结果为阳性,证明申请人在六个月内有摄入过毒品冰毒的行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在告知相关情况后,我局依法作出江公(开)强戒决字[2022]0XXXX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并依法将决定书送达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强制隔离戒毒人拒绝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签名。

  三、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我局对申请人的吸食毒品行为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据是:《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6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38条第1款第4项和第47条第1款之规定。

  四、对申请人提出的意见的答复。开平市长沙派出所于2022年8月18日当着申请人的面对其头发随机剪取一小部分封装,并要求其对封装袋按捺指纹。于2022年8月19日,长沙派出所将该封装袋送往第三方机构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进行毒品成分分析,分析结果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检测结果为阳性,证明其是因吸食毒品冰毒导致的。

  综上所述,我局认定申请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作出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

  1.受案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开平市公安局传唤证[编号:开公(长)行传字(2022)XXX号];

  4.开平市公安局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编号:开公(长)行传通字(2022)第XXXX号];

  5.开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编号:江公(开)行拘通字[2022]第XXXX号】;

  6.开平市公安局长沙派出所证据保全决定书[编号:开公(长)证保决字(2022)XXXX号];

  7.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8.开平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开公(长)鉴通字〔2022〕XXXX号];

  9.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10.被行政拘留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

  11.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

  12.谭某检查笔录(2022年8月18日);

  13.谭某询问笔录(第一次  2022年8月18日);

  14.谭某询问笔录(第二次  2022年8月19日);

  15.谭某询问笔录(第三次  2022年8月19日);

  16.谭某询问笔录(第四次  2022年8月22日);

  17.开平市公安局吸毒严重成瘾认定书【开公(长)毒瘾认字[2022]第XXXX号】;

  18.开平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开公(长)鉴通字[2022]第XXXX号】;

  19.呈请不准予重新鉴定报告书审批报告;

  20.开平市公安局不予重新鉴定通知书【开公(长)不鉴字[2022]第XXXX号】;

  21.开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22.开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公(开)行罚决字[2022]0XXXX号】;

  23.开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江公(开)强戒决字[2022]0XXXX号】;

  24.执行回执;

  25.开平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开公(长)现检字[2022]第XXXX号】;

  26.开平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开公(长)现检字[2022]第0557号】;

  27.送达回执【开公(长)送字[2022]第XXX号】;

  28.吸毒人员信息详情;

  29.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

  本府查明:

  一、申请人于2016年开始初次吸食毒品冰毒,于2018年5月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公安分局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处理。

  二、开平市公安局长沙派出所民警于2022年8月18日12时在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幸福路X号X幢X房发现申请人,认为其有涉嫌吸毒行为,将其传唤至开平市公安局长沙派出所调查并进行尿液检测,申请人的尿液检测结果为阴性。

  三、开平市公安局长沙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进行毛发采集,并送至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进行检测。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出具鉴定意见:申请人谭某的头发中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检测结果为阳性。

  四、开平市公安局长沙派出所民警将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作出的检测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并要求复检,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不予重新鉴定的决定。

  五、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毛发采样毒品检测报告认定其有吸食海洛因的行为,作出江公(开)行罚决字[202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

  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吸毒史及其毛发采样毒品检测报告认定申请人吸毒严重成瘾,并作出江公(开)强戒决字[2022]0XX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22年8月22日至2024年8月21日)。

  本府认为:

  一、《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检测人对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后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复检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复检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本案,申请人对其毛发采样毒品检测报告提出异议,并口头提出复检请求,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不予重新鉴定的决定,程序合法,申请人的毛发采样毒品检测报告应予认可。

  根据公安部《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十条:“发根端3厘米以内的头发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表明被检测人员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以内摄入过毒品。”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报告认定申请人有吸食冰毒的行为,认定事实正确。

  二、申请人有吸毒史,曾被江门市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其被开平市公安局长沙派出所抓获前正处于社区戒毒期间。申请人在2022年8月18日的毛发采样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吸毒严重成瘾,认定事实正确。

  三、申请人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行政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开平市公安局作出的江公(开)强戒决字[2022]0XX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开平市公安局和开平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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