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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4-21 09:4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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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府行复〔2021〕38号

  申请人:黎某。

  被申请人:开平市大沙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黎某不服被申请人开平市大沙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的开大府罚决[2021]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于2021年9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因疫情原因,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案件于2021年10月19日中止审理,后中止事由消失,于2023年3月1日恢复本案的审查。

  此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黎某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府提出撤回本案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府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本行政复议案件至此终结。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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