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 关注我们:
    • 搜索
今天是2019年4月12日 星期五欢迎进入开平市司法政务网!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开平市司法政务网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文书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7-28 10:51
来源:本网
打印
【字体:

  开府行复〔2021〕6号

  申请人:开平市马冈镇某加工场。

  被申请人: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开平市马冈镇某加工场(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开市监处字(2021)0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开市监处字(2021)0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减轻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

  (一)2020年12月16日查封叉车,次日即12月17日立即办理报审,从12月16日开始叉车一直用封条封存在加工场角落,待12月30日检验人员过来加工场在马冈镇市场监督所工作人员解封封条后检验叉车是合格的,并随后出具年审检验合格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受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特殊时期,管理部门要求签处承诺书延迟开工,到复工复产时部分事务已落下,加上经济环境不景气,加工场时而开工,疏忽了叉车年审。2017年马冈镇市场监督所召开会议要求叉车办理牌照,我加工场立即申报办理,随后的2018年、2019年都按规定如期年审,此次逾期非主观故意造成。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2.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4.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三)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3.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7.其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开市监处字(2021)0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4.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

  5.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报告编号:BND-J0200XXXX)复印件;

  6.承诺书复印件;

  7.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8.特种设备检验申报与受理单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2020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申请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1辆的违法行为,当日依法立案调查。查清申请人违法事实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21)00XX号)依法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申请人于2021年1月22日要求举行听证,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9日上午就申请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举行了听证会。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及办案机构办案人员到场参加听证会,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双方陈述、举证、辩论及最后陈述意见。2021年3月10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直接送达了《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市监处字(2021)00XX号)。

  在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根据申请人听证要求依法举行了听证会,最后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合理合法

  (一)案件事实认定清楚。2020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到申请人经营场所处检查发现其在场内使用一台叉车(场内粤J-09430),根据其现场提供的上述叉车的检验报告打印件显示,上述叉车于2020年10月检验到期,而申请人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最新的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以供检查。申请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叉车合格证明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查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目录》(2014)中,明确将叉车列入特种设备目录,代码为5110,《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因此,申请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叉车在厂内搬运木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决定合理合法。叉车属于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国家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安全进行监管能较大程度上从制度上、源头上有效防范、减少和遏制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处罚:(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命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经综合考量申请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及时对上述叉车申报检验并初步检验合格,消除安全隐患等情节,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予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申请人作出法律规定范围内最低幅度行政处罚适用,给予申请人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是第一位的,申请人的提出疫情期间断断续续开工状态、工作疏忽等不是法定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定依据,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的时候已经综合考量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配合调查并及时减轻危害后果等因素,处罚适当,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是最低限度的从轻处罚数额,也是其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体现。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恳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被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情况说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两受委托人执法证复印件;

  2.开市监处字(2021)0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3.开市监听字(2021)00XX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复印件;

  4.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现场笔录复印件、询问笔录复印件;

  6.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叉车合格证明书复印件;

  7.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编号:BND-J0190XXXX)复印件;

  8.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编号:BND-J0200XXXX)复印件;

  9.证据提取单及执法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

  10.申请书(申请人:李某)复印件;

  11.听证申请书复印件、开市监听通〔2021〕X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复印件、听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2.送达地址确认书复印件;

  13.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复印件;

  14.申请人签收的其他材料复印件。

  本府查明:

  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6日依职权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在经营场所内使用的1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编号:020358CXXXX),检验有效期已于2020年10月31日届满,但申请人未进行定期检验,无法提供有效检验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被申请人于当日立案调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等调查材料,申请人对上述调查材料的内容均予以签字确认。

  2020年12月31日,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江门检测院在申请人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后,对涉案叉车进行了现场检验,并出具报告编号为BND-J0200XXXX的《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给申请人。

  2021年1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进行听证。2021年2月19日,被申请人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

  2021年3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开市监处字(2021)0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1年4月7日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因本案情况复杂,本府于2021年6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府于2021年6月29日决定中止对本案的审查。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11月2日起由甄雪英变更为劳明海。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执法主体资格的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和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开平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人执法程序的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6日依职权到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涉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形成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等调查材料,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告知申请人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听证程序,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三、适用依据、认定事实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的规定,结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已列入特种设备目录,应视为在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的特种设备,申请人对该特种设备的使用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予以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禁止性规定,即特种设备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是不得继续使用的。申请人的涉案叉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如未再次进行定期检验,是不能继续使用的。但申请人因自身原因,在涉案叉车检验有效期于2020年10月31日届满后,未进行定期检验而继续使用。直至2020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进行查处为止,申请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禁止性规定,是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经调查后,对申请人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四、行政处罚裁量幅度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被申请人在裁量行政处罚幅度时,已综合考虑申请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联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等情形,在从轻处罚的角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开市监处字(2021)0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开市监处字(2021)0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开平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相关图片:

相关附件:

 
联系我们 网站帮助 网站地图 服务申明
 版权所有:开平市人民政府    主办: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编号: 粤ICP备05079694号  网站标识码:4407830003  粤公网安备; 44078302000116
开平市政府网公众号
开平发布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