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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7-31 16:1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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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府行复〔2023〕31号

  申请人:钟某。

  被申请人: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钟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440783191329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于2023年4月10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440783191329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

  当时,本人承载母亲从外回家,老人家在生病,行动不便,就停在富和花园楼下(本人住在这里),然后扶母亲上楼回家,前后才几分钟,下来就被交警影相违停。本人不服,依据是停车点住宅楼下,不是外面主要干道,又没有禁停标志,说违停又没有起止时间,就凭一张相就说违停,最起码要两张相吧!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以下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1.钟某身份证;2.钟某机动车驾驶证;3.号牌号码为粤JD0XXXX的机动车行驶证;4.编号为440783191329XXXX《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处罚情况:2023年1月3日15时25分许,申请人钟某驾驶粤JD0XXXX号小型轿车在开平市三埠中兴路,因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市区中队民警现场查处(见附件1现场照片)。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我大队对申请人钟某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第93条第2款、第1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23项的规定。

  三、对申请人提出意见的答复:申请人在申辩中提出:1.车辆就停在其居住的富和花园楼下几分钟;2.停放点是住宅楼下,不是主要干道,没有禁停标志、违停没有起止时间、违停照片单一。

  通过违法照片(附件1)和后期现场拍摄照片(附件2)可见,现场设有明显的消防专用通道标线,另外我队民警前期通过电话向申请人钟某了解情况时,其明确说平时也见到有民警在上述路段对违法停车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处罚。这说明了申请人钟某停放车辆前是知道有消防专用通道,且占用就会处罚的。

  消防安全关乎到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问题,消防通道等同于生命通道,理应必须做到时刻畅通,不应存在“住在这里”、“才几分钟”等心理去随意占用。

  经我大队集体研究讨论,对申请人钟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维持我队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1.附件1(违法事实照片)打印件;2.附件2(现场施划通道概貌)打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4.授权委托书原件;5.身份证复印件(陈某、谢某);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本府查明:

  2023年1月3日15时25分许,申请人驾驶粤JD0XXXX号小型轿车在开平市三埠中兴路并将轿车停放在其居住的富和花园楼下,被被申请人认定为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7日向申请人开具了编号为440783191329XXXX号《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本府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开平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开平市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本案,开平市三埠中兴路富和花园路段道路两侧划有消防专用通道标线,禁止车辆以任何原因在消防专用通道区域内停放,而从现场照片看,申请人的粤JD0XXXX号小型轿车停放在上述消防专用通道区域内,且停放位置位于道路中间,妨碍了车辆进出和行人通行。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十三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二十三)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的规定,适用法律正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因此,被申请人以其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作为本案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为440783191329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开平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七月七日   

  抄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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