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府行复〔2025〕32号
申请人:曾某。
委托代理人:关某,系曾某的儿子。
被申请人:开平市公安局。
第三人:林某。
申请人曾某因不服被申请人开平市公安局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的江公开(长)不罚决字〔2024〕31XX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于2025年3月7日决定立案受理。
在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曾某于2025年5月6日向本府提交书面申请,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曾某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法终止对本案的行政复议审查,本行政复议案件至此终结。
开平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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