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府行复〔2025〕61号
申请人:梁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系申请人的儿子。
被申请人: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开平市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梁某因不服被申请人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1月22日作出的江开人社工不认〔2024〕B1XX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于2025年3月26日决定立案受理。
在行政复议案件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梁某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府提交书面申请,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梁某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法终止对本案的行政复议审查,本行政复议案件至此终结。
开平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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