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府行复〔2025〕115号
申请人:广东某公司。
被申请人:开平市财政局。
申请人广东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开平市财政局于2025年5月30日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开财采决〔2025〕X号),于2025年6月24日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于2025年7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广东某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府准予撤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对本案的审查,本行政复议案件至此终结。
开平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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