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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开府行复〔2025〕144号)
发布日期:2025-11-28 15:4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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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府行复〔2025〕144号

  申请人:余某。

  被申请人:开平市消防救援大队。

  申请人余某不服被申请人开平市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8月28日予以受理,于2025年10月23日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责令被申请人对物业公司灭火器超期未报废、消防控制室未落实“双人24小时持证值班”制度两项违法行为立案处罚;3.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核查并监督物业限期完成整改。

  申请人称:

  一、灭火器超期系明确违法行为,必须处罚。1.违法事实清楚。灭火器使用超5年属强制报废范畴;物业使用淘汰消防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及第六十五条。2.被申请人程序违法。仅“责令整改”未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对消防违法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超期灭火器非“隐患”而是既成违法,整改不能替代处罚。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仍不符合规定。1.人力配置不足。3名持证人员(含1人培训中)无法满足24小时双岗需求。被申请人未核查实际排班表,放任物业变相违反《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第4.2.1条。2.违法后果严重。消防控制室缺岗将导致火灾响应延迟,直接威胁公共安全。

  三、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职。1.对违法行为“查而不罚”,构成行政不作为。2.未要求物业在持证人员不足期间采取临时合规方案。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关于信访事项的主体职责为被申请人具有对投诉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因此,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二、2025年7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信访事项,申请人余某提出开平市三埠街道某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灭火器超期未报废问题和对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双人24小时值班)及人员持证(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的问题。2025年7月18日,被申请人经现场核查,该住宅小区由开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被申请人监督员按规定随机抽查小区公共区域使用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Z/ABC4A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份,口头提醒物业对个别使用5年未达10年强制报废期限的灭火器应按照国家规范使用,建议更换新的灭火器。因此,现场检查未发现灭火器使用不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0.0.8条第9项规定的情形。现场核查该物业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值班人员为两名持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的员工邝某和曾某在岗在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同时,检查人员已核查值班排班情况和值班记录,均符合规定。2025年7月28日,我大队向申请人余某邮寄发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三、因申请人余某是对消防隐患的信访举报投诉,被申请人寄送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对申请人余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余某仅为公民监督行为,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因此其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

  四、此次信访事项中,被申请人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信访及行政复议事项中提到的相关问题:1、随机抽查小区配备的灭火器不属于过期消防产品,不存在违法行为;2、控制室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亦不符合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小区物管企业已于7月和8月分别聘请具有消防设施操作证的黄某和李某为公司消防控制室员工,现该小区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人员已达5名,且小区物管企业公司员工梁某将于2025年9月参加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届时,消防控制室人员可持证上岗值班人数将达6人。综上,该小区物管企业已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系开平市三埠街道某住宅小区业主。2025年7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对开平市三埠街道某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灭火器超期未报废、未依法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及值班人员持证等问题予以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2025年7月18日,被申请人的消防监督检查员前往案涉小区物业公司开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随机抽查小区公共区域使用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Z/ABC4A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并口头提醒案涉小区物业公司对个别使用5年但未达10年强制报废期限的灭火器应按照国家规范使用,建议更换新的灭火器,消防监督检查员现场检查未发现灭火器使用不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0.0.8条第9项规定的情形。

  同日,被申请人的消防监督检查员核查涉案小区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值班记录等。7月消控室值班表载明,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分三班,每班安排两名具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的人员值班。被申请人检查当日,涉案小区消防控制室现场在岗值班人员2名,均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并公示有3名值班人员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经检查,被申请人未发现涉案小区消防控制室存在未落实双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行为。

  另查明,被申请人消防监督检查后,开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电子发票,载明购买方为开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为公共安全设备干粉灭火器222支,开票日期为2025年7月21日。

  2025年7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于2025年7月29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答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粤(2019)开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XXX号《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邮寄物流截图、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材料、《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邮寄物流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

  结合双方陈述及证据材料,申请人认为开平市三埠街道某小区存在未落实公共消防器材维护管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违法行为而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一、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行为的主体适格

  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实质是请求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对其举报的开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落实公共消防器材维护管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事项依法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本案中,被申请人开平市消防救援大队具有查处开平市三埠街道某小区物业(开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因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反映的相关情况作出处理的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对涉案小区开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落实公共消防器材维护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及值班人员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三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督查处职责,由于申请人的举报仅仅是提供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并不必然导致其举报行为的立案、调查、处罚等一系列程序的启动,被申请人根据现场执法情况、结合所收集的相关证据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查处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8日进行实地核查,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的规定,申请人举报的三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属于该条第一项规定的紧急情形,依法应适用三个工作日内核查的时限要求,被申请人未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完成实地核查,但鉴于实地核查结果显示,涉案小区未因该超期核查行为新增或扩大消防隐患,本府对此程序问题予以指出,对被申请人已履行监督查处职责的事实予以认可。

  (一)对于申请人提出关于涉案小区公共区域灭火器过期未报废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负责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及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以及第三款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另根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第10.0.8条第9款关于手提干粉灭火器的强制报废期限为10年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未发现涉案小区灭火器达到《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规定的10年强制报废期限,但基于监督职责,向负有维护涉案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责任的开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对使用5年但未达10年强制报废期限的灭火器应按照国家规范使用并及时更换灭火器的建议,开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按建议及时更换相关灭火器,切实履行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规定的共用消防设施维护责任。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关于涉案小区公共区域灭火器过期未报废的问题监督处置行为,本机关予以支持。

  (二)对申请人提出对小区消防控制室落实双人24小时值班及值班人员资质情况核查的问题。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有核查记录、现场照片、消控室值班表、消控室值班人员消防实施操作员证书等证据,可证实被申请人已针对涉案小区消防控制室是否落实双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是否符合资质的事项开展核查工作,且未发现存在违反前述规定的违法事实。

  被申请人核实未发现灭火器使用不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0.0.8条第9项规定的情形,消防控制室每班安排两人值班,检查当日现场在岗值班人员2名,公示有3人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将核查结果中“住宅楼部分灭火器生产日期已超过5年”“小区消防控制室已有3名员工持证上岗(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并已安排1名员工继续参加培训考试”的内容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举报的核心诉求为查处违法行为,现被申请人经核查未发现违法事实,虽未在回复中明确载明未发现存在未落实公共消防器材维护管理、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及值班人员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违法行为的核查结果,存在回复内容不全面的瑕疵,但该瑕疵不影响未有违法事实需查处的实体结论,亦未实质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若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证明开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仍可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故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核查职责,对其《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回复的瑕疵问题在此予以指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被申请人和本府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平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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