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府行复〔2025〕168号
申请人:肖某。
被申请人:开平市水利局。
申请人肖某不服被申请人开平市水利局于2025年10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0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本行政复议案件至此终结。
开平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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