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府行复〔2026〕11号
申请人:余某。
申请人余某不服被申请人开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6年1月13日作出的《告知书》,于2026年1月21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其位于开平市某镇XX村X巷XX号的宅基地及其上房屋履行不动产确权登记法定职责。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关于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的规定,申请复议事项须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系对申请人此前《履职申请书》的回复,核心内容为依据相关规定列举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并告知其可携带资料前往指定窗口办理及提供咨询电话。该《告知书》本质属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性指引、信息告知及咨询答复,仅明确后续办理途径与材料范畴,未就申请人的登记申请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等实体处理决定,未创设、变更、消灭申请人在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中的具体权利义务,亦未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同时,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的受理与审查,始于申请人提交正式登记申请材料之后。本案现有证据显示,申请人尚未依据《告知书》指引,向被申请人或其派出机构正式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被申请人因此尚未启动法定登记受理与审查程序,亦未作出可能影响申请人权利义务的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或不予登记等决定。申请人针对该程序性指引文书申请行政复议,其复议事项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针对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及的既存房屋材料缺失、同村办证标准不一、要求明确具体材料清单等诉求,建议申请人按《告知书》或其他政务咨询渠道的指引,准备并正式提交登记申请,待登记机构依法作出是否受理、是否要求补正、是否准予登记等具体决定后,如对该决定不服,可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关于办证标准、材料要求等疑问,亦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咨询等渠道解决。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平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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