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府行复〔2026〕37号
申请人:卢某。
被申请人:开平市公安局。
申请人卢某认为被申请人开平市公安局未履行举报事项的处理职责,于2026年3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于2026年2月9日通过江门市12345热线平台提交关于“开平市某镇某小学附近一片居民楼有无人机低飞侵权的问题”的诉求,编号为:032602091548389XXXX。江门市12345热线平台于2026年2月24日对申请人的诉求进行答复,答复单位显示为“开平市公安局”,答复内容为“经派出所已核查清楚,群众反映的无人机飞行拍摄是属于开平市供电局机训中心进行线路巡检维护,今后继续加强巡逻对无人机进行飞行管控”。申请人又于2026年2月27日通过江门市12345热线平台提交关于“开平市某镇某小学附近一片居民楼有无人机低飞侵权的问题”的诉求,编号为:082602271547517XXXX,并认为“开平市公安局未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存在以告知代替处罚的行为,要求部门继续跟进处理该问题”。该诉求的处理截止期限为2026年3月13日。截至申请人提交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时,该诉求工单仍在处理中。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12345政务服务热线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由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指出,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本案中,申请人于2026年2月9日通过江门市12345热线平台提出涉案举报事项,江门市12345热线平台受理后于2026年2月24日向申请人回复了处理结果;申请人于2026年2月27日就同一举报事项通过江门市12345热线平台提出有关诉求,该诉求仍在处理期限内。一方面,江门市12345热线平台将属于部门处理事项的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的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另一方面,申请人通过江门市12345热线平台进行的举报,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而江门市12345热线平台对申请人诉求事项的答复行为亦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因此,由于本案没有证据显示存在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平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3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