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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司法局关于法律援助工作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第一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12-30 15:4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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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江门市政府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部署,不断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行政审批效能,积极主动开展“为民办实事”法律服务,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要求,开平市司法局全面推行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关于法律援助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第一批)范围及格式文本公告如下:

  一、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范围

  申请法律援助依法需提交以下18项证明的情形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享受特困供养待遇证明;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证明;

  (三)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明;

  (四)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

  (五)政府出资供养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证明;

  (六)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证明;

  (七)申请人因民事诉讼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证明;

  (八)一年内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的证明;

  (九)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证明;

  (十)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证明;

  (十一)属于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证明;

  (十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证明;

  (十三)属于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的证明;

  (十四)离退休人员由军队管理的证明;

  (十五)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证明;

  (十六)警察因公致残证明;

  (十七)属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属证明;

  (十八)见义勇为证明。

  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以下情形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二)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三)因申请其他事项被其他部门列入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其法律援助申请事项按照《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办事流程要求

  1、法律援助申请人属于告知承诺制对象并且愿意签写《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的,由开平市法律援助处向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申请告知书》。《法律援助申请告知书》的内容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

  2、申请人签写《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作为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一部分,开平市法律援助处有权根据需要通过书面核查、网络核查、公示核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查证。

  3、开平市法律援助处可以在《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审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签写的《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进行核查,也可以在作出法律援助决定后进行核查。

  四、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以及《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司办〔2021〕51号)要求,开平市司法局在实行上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将依托省、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及“粤系列”办事平台,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发现存在不实承诺情况的,依法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并实行失信惩戒。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向开平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反映。


      附件: 

              1、法律援助申请表(告知承诺制格式文本).doc

              2、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申报表(告知承诺制格式文本).doc

              3、法律援助申请告知书.docx

              4、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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