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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教你识别黑恶势力!
发布日期:2020-05-22 09:15
来源:搜狐网、宁夏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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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卢某某因抢劫犯罪判刑,出狱后游手好闲,便萌生了组织人员开设赌场,谋取高额非法利益的想法。2017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纠集被告人赵某、高某某等人在银川市宁东镇境内多处开设赌场并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每场聚集参赌人员60余人,赌资达20万元以上。参赌人员贠某某、韩某某在3名被告人开设的赌场共欠赌债150万元。为索要赌债,被告人卢某某指使赵某、高某某等人将被害人贠某某从其家中强制带离并采取殴打、谩骂、侮辱等方式威逼贠某某偿还赌债。四天后,直到贠某某偿还一万元债务并提供担保人后才将其放回。经鉴定,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判决结果】

  2018年12月18日,盐池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卢某某、赵某、高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和非法拘禁罪。三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特征,依法认定为恶势力。最终,法院数罪并罚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刑期,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律链接】

  恶势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结在一起,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非法拘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开设赌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释法】

  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法,出狱后仍不思悔改,组织、纠集被告人赵某、高某某在银川多地开设赌场,通过提供赌具、赔注、打水、放哨、接送赌客等,聚众赌博,抽头渔利。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多次操纵经营赌场。为索要赌债,非法拘禁他人,实施殴打、谩骂、侮辱等暴力、威胁行为,欺压参赌人员,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本案中,被告人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被告人赵某、高某某有组织地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并从中抽头渔利,三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为索取赌债,三被告人又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过程中殴打被害人并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同时构成非法拘禁罪。人民法院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并对三人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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