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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补签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20-06-17 11:27
来源: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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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简介】

  劳动者谭某于2018年8月24日入职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行政助理,约定工资标准是基本工资3000元+补贴。2018年12月25日,该用人单位与谭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记载合同期限从2018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合同签名落款时间是2018年12月25日。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8月24日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谭某认为该公司在其入职后三个月补签劳动合同,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自2018年9月24日至2019年1月4日止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调查与处理】

  经庭审调查,用人单位已足额支付谭某在职期间正常工作的工资。本案中,补签劳动合同行为是谭某与该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威迫利诱等情况。

  处理结果:谭某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但对于补签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本案中,该用人单位与谭某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期间后,该用人单位才与谭某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合同期限起始日期改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签订合同的落款时间是补签日时间,该用人单位与谭某是补签劳动合同行为。补签劳动合同,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该用人单位与谭某补签劳动合同是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因此,本案中,该用人单位与谭某补签劳动合同的情况,视为谭某对其补签前(2018年8月24日-2018年12月24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合法权利的适量处分。

  【案例启示】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注意补签的劳动合同的落款时间与合同期限。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以后,如补签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覆盖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只要补签劳动合同系劳动者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认为是劳动者对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权利的放弃,其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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