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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案件关键事实?法院判了!
发布日期:2021-10-13 16:1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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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1983年,小王(男)与小花(女)在广州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儿一女。1987年,小王与小花移居英国。2019年4月,小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小花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小王与小花离婚,并对小花于2009年购买的房产及售房款等价值2000万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小花在得知法院已作出判决后,办理了相关委托手续,由律师领取了判决书。

  随后,小花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在二审过程中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根据新的证据显示,2001年10月,英国高等法院家事法庭出具判决书解除小王与小花的婚姻关系;2013年,小花与小梁结婚;2016年,小王与小张在英国结婚。上述事实,小王均未在一审诉讼期间向法庭如实告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遗漏主要事实未予审查,故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法院在重审期间认为,小王向法庭隐瞒案件重要事实,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且涉案金额巨大,依法作出对小王罚款10万元的决定。小王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驳回小王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以案说法

  本案中,小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隐瞒其与小花于2001年在英国解除婚姻关系,并且双方已分别与案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在明知自己与小花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仍向法院起诉请求与小花离婚并分割夫妻财产,导致法院遗漏案件主要事实未予审查,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故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小王予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普法君提醒:

  诚信是立身之本,广大民众在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中都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耍小心机意图钻法律空子的最终结果,只能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同时,作为被告方,在接到法院通知后,也应当积极应诉答辩,如实全面反映案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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